这场由乐视官方社区“乐迷社区”2016年2月春节期间发起的活动,一度引起158.9万次阅读、37.6万条回复。大部分完成指定任务的“乐迷”(即乐视的用户)发现,他们无法兑换到手机,此后,80人提起诉讼并称遇到消费欺诈、索赔95万元。
乐视方面诉讼代理人回应称,兑换是一种“回馈用户”的行为,由于文案人员起初出现疏忽,导致活动存在瑕疵。
文案疏忽造成“全兑”变“抢兑”
2016年2月4日,“乐迷社区”发布官方活动称,2月7日至22日,只要“每天签到成功!并且连续16天完成打卡!即可在2月25日12:00在‘乐米集市’100%兑换乐视手机一部!”
签到指登录社区并点击“签到”按钮,打卡则是在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帖子。根据活动细则,每人每天只可签到一次,完成后随机获得90~100个虚拟货币“乐米”,而坚持连续16天打卡的“乐迷”可获得额外1万“乐米”奖励。
“乐迷”曹木登录了虚拟商场“乐米集市”,他发现,参与活动赢得的1.1万多“乐米”,可兑换的手机为“乐Max”手机,售11499“乐米”,参考价为3999元。这显然是“大福利”,因为,同在集市“限时抢购”栏目里的反戴式耳机,参考价49元,但需要5999个“乐米”才能兑换。
曹木很快失望了:页面信息提示,“乐Max”手机已经被兑换光了。已兑换记录栏写着“100件”。
还有别的手机吗?“乐迷”提供的截图显示,除了前款手机之外,彼时唯一的“限时抢购”手机是“乐1S”,其参考价比“乐Max”便宜2900元,可兑换价达10.99万“乐米”,仅参加“签到”“打卡”的“乐迷”无法拿到。
无法兑换的消息迅速传开,“乐迷”沙正很快发现,活动公告被修改了。相较此前截图,目前的公告删去了“100%兑换乐视手机一部”的说法,只剩下“即可在2月25日12:00在‘乐米集市’兑换手机”,句末还多了一行带括号的红色小字:“数量有限,先到先得”。
乐视方面的代理人解释,该改变系文案人员起初存在疏忽。此前,乐视相关负责人对广州《新快报》解释,这是“小编手误,复制了之前别人的一些帖子,结果把‘100%’给复制上去了”,直到2月25日兑换开始后服务器“瘫痪”了才发现。
“与其说写错了,不如说是涉及契约精神的问题。”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、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认为,市场经济包含契约自由和契约公正,“也许是你写错了,但是写错了,也要追究高管和工作人员的责任。”
每月供兑100部手机的解决方案是否合适?
沙正在“乐迷社区”发现不少相同遭遇的“乐迷”,他加入了其中一个维权QQ群,该群一度达500人上限,“这样的QQ群至少有两个”。向工商部门求助未果之后,2016年7月,曹木、沙正等80人以合同纠纷为由,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乐视方面。
4家被告系乐视控股(北京)有限公司、乐视网信息技术(北京)股份有限公司、乐视致新电子科技(天津)有限公司、乐视海韵文化传媒(北京)有限公司。被告代理人称,前3家均只帮助推广活动链接,对活动具体内容并不完全清楚,真正的组织、运营者是最后一家公司。原告则认为,前3家旗下论坛、网站或微信公号发布了活动帖,也是活动的当事人。
沙正告诉记者,起诉之前,乐视客服曾联系部分“乐迷”,称可兑换一部“乐1S”手机,条件是需要签署一份《和解协议》。“乐1S”比“乐Max”便宜,乐视商城官网显示,“乐1S”手机定价1099元。
记者注意到,“乐迷”提供的前述协议未盖公章,甲方为“乐视致新电子科技(天津)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”,提出了乙方(即“乐迷”)不得追究责任、不得向工商投诉、不得起诉、不得发表不利于甲方名誉的言论等条款。
不过,在法庭上,可供兑换的手机型号多了起来。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,公司领导同意兑换手机,每月可供兑100部手机,型号包括“乐1S”等。法官追问,这些型号价格是否有“乐Max”高,代理人答没有“乐Max”价格高,且该款手机已停产,“按照原告要求,我们可以想办法给他们兑‘乐Max’手机。”
法官还询问,是否“乐Max2”价格更高、配置更好,是否愿兑付“乐Max2”。被告代理人表示可再同公司商议,至于80名原告是否都有兑换资格,还需之后继续核对。
那么,每月供兑100部手机,多久可以让所有符合条件的“乐迷”都兑完?乐视有关负责人2016年接受《新快报》采访时称,符合条件的“乐迷”约6000人,不过乐视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称,经统计,除去用打卡软件刷量的不合格用户之外,最后收获“乐米”并有资格兑换手机的用户,共一两千人。
按照这个说法,加之每月100部的供兑速度,大约要一两年才能让所有人兑换完手机。对此,一些“乐迷”接受采访时表示难以接受。乐视方面则强调当初未约定兑换时限。
乐视代理人:“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”
该活动是否为消费行为?乐视方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?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。案件还将择期继续开庭。
“乐迷”的代理律师、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左胜高、许浩告诉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记者,80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“兑换原告每人一部3999元乐视手机”的义务,并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消费欺诈,应赔偿原告每人3倍费用,即11997元。
左胜高认为,该活动的“乐迷”是此前购买过乐视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,且春节期间连续16天“签到”“打卡”,获得相应的“乐米”,并希望通过一定数额的“乐米”兑换乐视手机,是一种消费行为,而乐视在其中前后不一的规则,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欺诈。
他援引今年1月6日颁布的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》称, 消费者采用积分、代金券、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,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,“因此网络上积分换购商品,也属于消费行为”。
乐视方面代理人回应称,兑换活动系乐视公司“回馈用户”的行为,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,兑换只需签到、回帖,付出的成本极低,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,并非消费行为,更不是消费欺诈。
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:“ 乐视兑换手机是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。”
乐视方面代理人解释,他们已“非常宽容”:活动原先要求须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内容,现在只要回复内容都算数;原先“乐米”一年内有效,现在这批用户的“乐米”永久有效,分期兑付;除了该起诉讼之外,也有其他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和解,现已兑换手机。
沙正、曹木对中国青年报·中青在线记者表示,他们想要的不仅是一部乐视手机或是3倍赔偿,而是乐视的道歉。原告代理律师称,因为原告人数众多,且案件拖延时间较长,是否同意和解方案需征求原告意见。